【23條生效】遊行示威墮煽動罪法網? 鄧炳強︰遵從相關法例絕無問題
發布時間: 2024/03/24 17:10
最後更新: 2024/03/24 22:47
《基本法》23條完成立法並生效,社會關注,遊行示威會否墮入煽動罪的法網,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在新法例下,市民仍享有遊行集會的權利,只要遵從相關法例絕對無問題。
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電視節目續就23條回應疑問。被問到如有市民透過不斷批評政府,希望令政府撤銷政策,會否涉煽動等罪。林定國指出,要視乎客觀環境,如果該人較為固執,不斷批評政府的意圖是希望政府做得更好,便很難推論屬純粹挑起仇恨;但如果當政府回應後,仍然不斷批評,便可能令人懷疑有關意圖,不過他強調,舉證責任在當局,亦有一定難度。
藏煽動刊物若無製造國安風險 料不構成犯罪
若市民藏有煽動刊物,是為了作歷史見證、留念、是否屬合理辯解?林定國表示,如果完全沒製造國安風險,則較大機會不構成犯罪,例如並非拿出來四處派發,而收藏數量都會作參考,「你不是1本,100本你不會用來紀念吧,會考慮你理由是否真確。」
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方面,有市民關注誤墮法網,林定國表示,如說出自己不知情,可能已足夠,「只要提出某些證據,或者你願意宣誓說我真的不知,可能法庭會接納。當然亦不是這麼簡單,我們都要考慮信不信,要視乎客觀環境。」
條例列明若符合若干條件,包括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等,可披露國家秘密。被問到如果行政長官涉嫌沒申報利益,甚至貪污算不算?鄧炳強稱,是其中一個可能性,但反問:「如面對這樣情況,為何不可以向執法部門舉報?」林定國指,廉政公署都曾處理涉及高官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投訴,客觀事實證明可行。
非所有被通緝人士都屬指明潛逃者
另外,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可注銷指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及專業資格等,不是所有被通緝人士都屬法定潛逃者,政府仍要先刊憲指明潛逃者,再就採取的限制措施刊憲。要評估「通緝之後嚴重性到哪裏,通緝他後有無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、從事多少,以及我們能夠實施的手段影響他多少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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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戴朗希